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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蚕桑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与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08-03-23 23:15     (点击: )

1、凡是本实验室以外的试验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做开放性课题研究工作,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

2、开放性课题的研究经费分为: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全额资助三种形式,各个开放课题的资助形式,由蚕桑重点实验室与客座研究人员单位协商确定。

3、申请开放课题的客座人员,须先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并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内工作。

4、进入蚕桑重点实验室内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应是开放课题申请者本人,一个课题一般情况下限一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延长,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不宜换人。

5、客座研究人员应及时与开放课题负责人讨论课题执行计划及仪器设备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开始执行。

6、在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客座研究人员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按新计划执行。

7、客座研究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处理。

8、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客座研究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送交经开放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季度研究工作报告。

9、客座研究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实行请销假制度,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可成行,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10、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11、开放课题研究结束后,客座研究人员应交还各种借用的仪器设备、物品等,办理结题离室手续。

12、开放课题在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评定时,有关成果原则上由双方共享,但其具体的归属细节,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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